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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禁收取风险代理费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6年05月23日作者:刘铮

部分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除外

  新出台的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规定,严格禁止对刑事案件、行政案件、国家赔偿案件、群体性案件及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、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
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了规范引导。律师在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,应委托人的要求,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%。

  办法规定,律师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、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,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。

  因收费发生争议的,应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提请律师协会、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,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司法部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收费争议解决规则,将另行颁布。